今天是:

《武汉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备案管理办法》 文件解读

发布时间: 2022-03-28 17:55 发布单位: 来源: 政策法制处

武汉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备案管理办法文件解读

一、起草背景

武汉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是企业内部设立、相对独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专门机构2017年,为规范研发中心的认定管理,我局印发了《武汉市市级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办法》(武科规〔2017〕5号)(以下简称“原办法”)。根据该办法,我局认定了一批研发中心,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择优进行支持,在引导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加快转型升级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目前,原办法将于2022年6月到期,为鼓励企业设立研发中心,加快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研究与开发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我局重新制定了《武汉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备案管理办法》(武科规〔2022〕2),以下简称《办法》

二、文件主要内容

《办法》延续了原办法的框架,主要从总则、备案条件、备案程序、运行管理与政策支持、附则等方面,共分18条,简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本部分包括第一条至第五条,确定了研发中心的政策依据、机构定位、文件适用范围、市区权责划分、备案管理原则等内容。

(二)备案条件。本部分为第六条,从企业主体资格、研发投入、知识产权、研发场所、人员团队、管理制度、一票否决情形等方面,规定了研发中心备案应满足的条件。

(三)备案程序。本部分为第七条,从企业申报、组织审核与推荐、抽查复核等方面,规定了研发中心的备案程序。

(四)运行管理与政策支持。本部分包括第八条至第十五条,分别明确了研发中心的命名更名、运行管理、条件保障、绩效评价、奖惩措施等内容。

(五)附则。本部分包括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规定了失信惩戒、新旧办法衔接和文件有效期等内容。

三、文件重点修订内容

《办法》共18条,相比原办法删除1条,增加了4条,并对其中3条进行了实质性修改。

(一)建设原则相关修改

为进一步鼓励企业建设研发中心,本次修订将原办法中的“认定”制修改为“备案”制,提出“自主建设、申报备案、绩效评价、择优支持”的建设原则,以提高研发中心覆盖率。

(二)备案条件相关修改

1.降低企业主体资格门槛。将申报备案企业的注册时间要求由“三年以上”修改为“二年以上”,降低对企业的注册年限要求鼓励企业更好、更快发展。

2.提高知识产权的标准。根据研发中心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专门机构”定位,《办法》原办法知识产权方面“近三年累计获得有效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不少于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不少于3项”修改为“近两年累计获得有效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不少于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不少于5项”。

3.增加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规定,以及《武汉市市直部门与各区生态环境保护同责暂行办法》(武发〔2019〕9号)中市直单位“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增加“研发中心近一年未发生被区级及以上相关管理部门追责问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等情形”的条款。

(三)备案程序相关修改

1.优化备案审核程序。根据研发中心建设原则,将备案程序由原办法中“市级审核”修改为“区级审核、市级抽查复核”,下放审核权限,激发各区科技管理部门积极性。

2.优化申报组织方式。为鼓励企业建设研发中心,本次修订将原办法中“发布年度申报指南、企业提出申报、市级审核”的方式改为“常年受理企业申报,区级审核、定期向市级推荐”的组织模式,避免因时间限定导致申报准备不充分的情况。

(四)删除、增加的部分条款说明

1.删除原办法第八条。对新备案的研发中心不再给予经费资助,调整为采取后补助方式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研发中心给予经费支持。

2.增加本办法第四条。明确市、区科技管理部门的职责划分,有效推动研发中心备案、审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落实到位

3.增加本办法第十一条。增加“优先支持其研发中心已备案的企业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内容,鼓励企业申报备案研发中心。

4.增加本办法第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武汉市市直部门与各区生态环境保护同责暂行办法》(武发〔2019〕9号)要求,明确取消“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的研发中心备案资格的内容。

5.增加本办法第十七条。制订衔接条款,将根据原办法已认定的研发中心视同已备案

四、亮点和特点

(一)更加完善的顶层设计。《办法》更加注重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将研发中心纳入我市创新平台体系组成部分,明确“自主建设、申报备案、绩效评价、择优支持”的管理原则,实现备案条件和备案程序的优化,鼓励企业积极申报,提高研发中心覆盖率

(二)更加优化的管理模式。《办法》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要求,采取常年网上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定期审核推荐的组织形式,在备案、审查和绩效评价等方面实现市区协同配合,并明确各区科技管理部门在研发中心培育、审核、推荐上的主体责任。加强研发中心备案后的管理工作,明确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的后补助支持方式,并优先支持其研发中心已备案的企业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

(三)更加平稳的政策衔接。《办法》充分尊重原办法的基本框架和大部分条款,并设置新旧办法衔接条款,明确根据原办法已进行认定的研发中心视同已备案。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对备案条件进行了部分修改,备案难度与原办法基本相当,并吸收了近期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精神,既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又具有政策连续性。

五、办法实施

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027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