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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认定为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发布时间: 2022-07-01 18:55 发布单位: 来源: 政策法制处

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明确,有两年以上从事技术转移业务的经历;

(二)上年度促成技术转移项目不少于6项,营业性收入不低于80万元或促成技术合同成交额不少于2000万元;

(三)基础条件满足经营要求,管理制度健全,有稳定的客户群及长期合作伙伴,服务企业数量不少于30家;

(四)人员结构及部门设置合理,有符合规定的专职人员,综合性技术转移机构10人以上,专业性技术转移机构5人以上,技术转移服务人员的比例不低于本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60%;

(五)连续两年无投诉、无诉讼,或有投诉但机构无责任,有诉讼但从未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