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属于科研失信行为?
来源:政策法制与科技监督处
发布时间:2024.12.09
下列行为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经合法程序且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可以认定为科研失信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违规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
(三)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弄虚作假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五)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
(六)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的行为;
(七)重复发表、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献等违反学术出版规范的行为;
(八)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可作为科研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