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法技术对网络意识形态建设的冲击及应对
当前,算法推荐作为主导着现代信息分发的新兴技术,为网络意识形态建设带来全新的发展契机,由算法推荐所产生的负面效应也引发了社会的诸多忧虑与反思。在算法技术盛行的人工智能时代,推进网络意识形态建设需要得到合理关切。
算法推荐:网络意识形态建设的困境
“传播两极化”冲击网络意识形态的主导力。商业资本裹挟算法技术,加剧网络空间的“信息传播两极化”。受商业资本驱使,算法平台将增加信息曝光量与提升平台用户黏性作为应对市场竞争的手段,放任大量迎合用户喜好但意义缺失的信息泛滥,压缩正能量信息的生存空间,不断加剧信息传播两极分化的局面,导致网络空间中的主流意识形态“缺场”,网络意识形态建设面临内容边缘化的挑战,难以发挥其凝聚价值共识与净化网络环境的社会功能。过程监管的滞后性,难以有效应对网络空间的“信息传播两极化”。现阶段的算法技术虽能够直接识别并筛选出带有敏感词汇的显性信息,但无法准确迅速地识别精心伪装且语义隐晦的非主流意识形态信息。这些信息往往通过巧妙包装,成功规避算法的监测,导致信息传播两极分化的现象加剧。同时,算法技术的强大机器学习能力使其运行与发展愈发复杂与不可预见,增加了意识形态风险的识别、审核与治理难度,为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过滤气泡”效应离散网络意识形态的整合力。阻碍信息的自由流动,导致信息窄化与观念固化。协同过滤算法基于用户画像构建信息聚类,有针对性地推送同质化信息,限制了用户接触多元信息的机会与渠道,导致用户信息接收的窄化。而在技术运作与自身心理调适的共同作用下,用户倾向于择取与自身价值立场相符的信息内容,导致其认知视野受限,观念逐渐固化。加剧群体间价值分化,致使主流价值观聚合困难。算法技术对异质信息的过滤与个体排斥异质信息的心理,致使不同群体间的关系疏离、隔阂加深、价值分化。同时,同质信息的反复叠加与群体内部的深入交流,使得受众的认同感与归属感不断提升,群体内部的凝聚力加强,加大群体间的交流难度,价值分化与矛盾对立也愈发突出,最终形成群体内高度同质化、群体外高度差异化的现象,导致主流价值观聚合困难,阻碍网络意识形态整合作用的发挥。
“信息茧房”效应弱化网络意识形态的认同力。这致使用户陷入主体性困境。算法技术通过分析用户画像特征,实现信源的定向推荐,使用户在信息过载的网络空间中愈发依赖算法定制信源,以择取所需信息,而自动屏蔽具有权威性与价值性的信源与信息。算法与用户的双向选择,一定程度限制了用户信息获取的主体性,将其局限在特定的信息框架内,造成视野窄化与思维定式,加速“信息茧房”的形成,最终阻断主流意识形态的传播路径,为凝聚社会价值共识带来挑战。助长网络的泛娱乐化倾向。部分算法平台为追求利益最大化以“流量”与“热度”作为信息筛选的标准。有的算法平台深谙网络成瘾机制,通过迎合用户偏好增强用户黏性,生产大量博人眼球的低俗内容以赚取流量,导致“信息茧房”的结构更加稳固与单一,用户沉浸在虚拟的娱乐狂欢中,排斥主流意识形态的信息,最终丧失理想信念。
系统施策:网络意识形态建设的应对策略
强化算法技术价值引领,为网络意识形态建设提供技术支撑。一是算法技术开发环节要强化主流意识形态的价值引导。加强对工程师、研发人员和算法媒体等算法主体的主流意识形态教育,整体把控算法的技术标准、预期用途和应用范围,及时矫正潜在的价值偏差。二是算法内容培育环节要健全完善优质算法内容池。要在信息分发的源头注入更多优质信息,提高主流意识形态信息的空间占比,保证个性化信息推送与主流意识形态信息推送之间的动态平衡,还要注重信息的源头把关,提前剔除与主流意识形态相悖的负面信息。三是算法内容分发环节要优化算法推送与监管模式。通过挖掘用户潜在正能量兴趣点以勾勒完整用户画像,进而反向推送无直接兴趣但符合主流意识形态要求的信息。优化人机协作过程监管模式,在机器尽可能剔除低俗与虚假的非主流意识形态信息的基础上,及时将难以定性的信息提交给把关人员复核,最大程度降低负面信息被采用并推送的概率。
深化算法应用平台建设,为网络意识形态建设搭建网络载体。面对市场媒体的崛起与主流媒体用户保有量走低的现实挑战,主流媒体平台应充分接纳与利用算法技术进行智能化升级,借助算法流量机制推送主流意识形态内容,组建由技术人员与意识形态工作者共同参与的专业队伍,积极生产适合算法传播的主流意识形态信息,为算法内容池注入既个性化又符合主流价值观的内容。市场媒体平台要以主流价值导向推动算法平台的内容体系与服务机制优化,既要包含用户感兴趣的热点信息,又要融入符合主流意识形态的内容,为网络意识形态建设营造优质文化环境。
增强主体算法思维能力,为网络意识形态建设夯实人文基础。一是要提升主体算法素养,理解与把握算法推荐的内在运作规律。用户要深谙算法的基本运作逻辑,透过算法现象看清隐藏在算法背后的权力渗透和资本介入;要保持清醒认知以应对算法技术的负面影响,自觉与自主地规避算法隐性风险;要学会驾驭算法逻辑,借助算法推荐的推送机制,对自我特点与知识盲点进行精准定位,高效筛选出自身所需信息资源,实现算法为我所用。二是要提升主体信息素养,主动甄别与规避算法空间的负面信息。用户需要明确自身信息需求,善用网络技术丰富信息获取,挖掘并充分利用所需信息;增强信息筛选能力与价值辨识能力,主动规避低俗、虚假与无意义的信息;主动生产与择取主流意识形态信息,提升高质量信息的推送概率。三是要强化主体判断能力,自觉规范与优化用户自身网络行为。用户需要提升应对负面信息的判断与反制能力,主动批判与主流价值观相悖的信息,通过屏蔽负面信息等自主行为,掌握信息获取主导权,向算法亮明自身态度。
加强算法领域法治监管,为网络意识形态建设营造清朗环境。一方面,要积极完善算法应用领域的法律法规与行业监管制度。国家相关部门应积极完善与制定算法治理的针对性法律法规,提升算法治理领域的立法效率、前瞻性和实效性。行业内要积极推进自治,倡导各大网络媒体平台建立自治组织,统一行业内的平台准入、运营和退出机制,完善信息管理制度,实现行业良性有序发展。相关管理部门需压实平台算法安全主体责任,厘清算法技术的主体责任和权力划归,明确设置算法平台“红线”,对触碰“红线”的平台采取加大惩罚力度与约谈整改的双重措施,推动算法长效治理。另一方面,要加强相关算法主体的法治意识与技术伦理的软性约束。算法平台应增强法治意识,在收集用户信息时遵循知情性与合法性原则,主动承担起保护用户数据隐私的责任,合理调控用户隐私权与算法运作的利益关系。算法从业者应明确算法推荐的伦理界限,遵守职业道德并提升职业道德水平,以正面伦理价值导向助推网络意识形态建设的有序开展。
(作者分别系江西师范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教授;江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