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星创天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主题 | 平台建设 | 成文日期 | 2020-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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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科技厅 | 文 号 | 鄂科技规〔2020〕1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湖北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湖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湖北省引智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已经省科技厅党组审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2020年12月30日
湖北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可持续发展实验区(以下简称“实验区”),是中国政府为了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的重要载体和基地。为充分发挥实验区在推进我省科技创新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破解制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瓶颈问题中的先行实验与综合示范作用,加强和提高湖北省实验区的建设与管理水平,打造国家创新驱动可持续发展示范省,根据国家实验区管理办法,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针对湖北省省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和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科技创新示范区的管理,按照科技部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根据科技部《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省科技厅负责归口管理全省实验区工作,并按照科技部的委托,履行对湖北省内国家级实验区的相关管理职能。
第四条 省科技厅设立实验区管理办公室,办公室挂靠省科技厅社会发展科技处,具体负责实验区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省级实验区申请国家级实验区的推荐工作,并受国家实验区管理办公室的委托,组织指导本省的国家级实验区开展有关工作。
2.组织研究制定湖北省实验区建设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和指导全省实验区建设工作,制订促进实验区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
3.受理省级实验区创建申请,组织实验区规划评审和专家实地考察,认定省级实验区并进行验收。
4.对实验区发展方向、规划布局、建设方案和示范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5.组织开展省内实验区与国家和省相关科技计划项目的对接和指导。
6.组织开展实验区培训、总结、宣传,推广实验区工作经验,推动各实验区之间、实验区与国内国际相关组织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五条 省科技厅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省实验区专家指导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1.受省实验区管理办公室委托,对实验区的建设与发展提供咨询、培训和技术指导,开展可持续发展相关理论和政策研究。
2.参与省级实验区规划和建设方案的评审论证、实地考察和建设期满验收等工作。
3.完成省实验区管理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各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归口负责组织管理本地区省级实验区的建设工作。受省科技厅的委托,负责协调解决本地区实验区建设中的相关问题,为实验区建设与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
第七条 实验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是省级实验区工作的领导和组织者,各实验区应成立由党委或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实验区协调领导小组,并下设实验区管理办公室(跨行政区划的应成立联合办公室),具体负责实验区建设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请与认定
第八条 省级实验区申请实行自愿申报原则。申报范围包括:副省级城市城区、地级市(州)、地级市城区及上述行政区划的特定区域,县及县级市等。申请方式包括:申请范围内的单个行政区划单位独立申请;对多个行政区划单位联合提出申请的,要明确责任主体。
第九条 申请省级实验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地方领导重视,组织机制保障。当地党委和政府具有很强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和实际行动,并对开展区域可持续发展工作作出重要规划和部署,工作激励机制完善。
2.科技创新引领,建设主题鲜明。科技创新意识强,科技投入持续增长,针对制约当地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瓶颈问题,提出和实施以科技创新为引领的系统解决方案,凝练的实验区建设主题定位准确,具有区域典型性和先进示范性,有利于促进当地的资源保护利用、创新产业发展、生态环境改善、人民幸福安康、社会和谐进步。
3.创建基础较好,规划方案可行。实验区申报单位应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基础和科技支撑条件。实验区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科学可行,体现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明确提出总体发展目标、阶段考核指标、重点建设内容、示范推广项目和实施保障措施。
第十条 申请程序
1.申报省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由实验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经上一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后,向省科技厅提出实验区申请推荐意见,并按要求递交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
1.当地人民政府关于创建省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函;
2.当地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实验区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文件;
3.实验区所在地上一级政府科技主管部门的推荐函;
4.《湖北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申请书》(格式附后);
5.《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规划》(提纲附后);
6.汇报材料:10分钟视频介绍、汇报PPT。
第十二条 审核认定
1.收到申报材料后,省实验区管理办公室对申报材料和申报地区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咨询。
2.省实验区管理办公室组织申报单位召开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规划评审会,由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 经评审通过的实验区,由省科技厅正式批准纳入湖北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创建名单。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省级实验区建设规划是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并经当地相关审议机构的审议批准,其实施过程应接受当地审议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省级实验区建设期限一般为3年,实验区所在地政府要按照已确定的《实验区建设规划》及示范工程项目,积极稳妥、分步骤、分阶段组织做好实验区各项实施工作。
第十五条 省级实验区应于每年一月底以前将上一年度实验区工作情况书面报送省实验区办公室和各市、州科技主管部门,同时提出下一年度工作的总体安排和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省级实验区创建工作满3年,完成全部建设规划的任务后,应由实验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的函;经上一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后,向省实验区管理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并递交验收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验收的省级实验区需提交以下材料:
1. 湖北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验收申请书(格式附后)。
2. 实验区工作情况自评报告,包括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建设指标完成情况、示范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八条 省实验区办公室对提交的省级实验区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评审,验收合格的实验区由省科技厅发文认定为“湖北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
第十九条 验收结果分为验收合格与验收不合格两种,经考核,全面完成实验区建设规划任务,通过验收评审即认定验收合格;经考核,工作组织不力,未完成实验区建设规划任务,为验收不合格。
第二十条 对省级实验区实行动态管理:
1.对验收合格的实验区给予表彰和科技项目优先支持。
2.对工作出色和成效显著的省级实验区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实验区;对省级实验区在验收之前已升格为国家级实验区,视同已通过省级实验区验收。
3.对未通过验收的实验区,取消其“湖北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称号。对因为原行政区划合并或取消的实验区,取消其实验区称号。
4.对已认定的省级实验区,要根据当地可持续发展面临的新问题和科技创新的新需求,重新编制实验区建设规划,上报省实验区管理办公室,继续开展新一轮实验区建设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原《湖北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湖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要求,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服务大众创新创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面向科技型创业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立足自身资源禀赋,集聚各类创新创业要素,为科技型创业企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 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
第五条 省科技厅是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对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发展进行管理和指导。各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管理、指导和服务。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省级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在湖北境内实际注册并运营满2年,且报送上一年度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孵化场地租赁期应不少于5个年度,且申请认定时场地续租期应不少于3年;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并有不少于3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具有良好的投融资服务对接能力,签约合作协议的投融资机构3家以上;
5.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拥有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其中,接受创业服务能力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比例达50%以上。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是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创业导师是指接受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
7.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4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
8.孵化器申报期前两个自然年度累计毕业企业数不低于8家。
第七条 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应不少于25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5家;申报期前两个自然年度累计毕业企业数不低于5家。
第八条 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九条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3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6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三章 申报与管理
第十条 省级孵化器申报程序:
1.申报省级孵化器的运营主体单位向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省科技厅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3.省科技厅负责组织专家依据本办法组织评审,并视情况进行实地核查。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机构认定为湖北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十一条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加评审资格,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孵化器每年定期向省科技厅报送上一年度总结报告。省科技厅每年对省级孵化器开展运营绩效评价,形成“优胜劣汰”的动态机制。
第十三条 孵化器名称发生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基本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3个月内向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省科技厅提出变更建议。
第十四条 孵化器须按时向省科技厅、科技部上报统计数据,并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连续2年未报数据的,取消其省级资格。
第四章 促进与发展
第十五条 支持行业龙头企业、高等院校、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和平台型企业等主体建设孵化器,推动高端人才创业,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第十六条 支持孵化器加强专业孵化能力建设,为创业企业提供资源集聚、市场拓展、创业融资等精准化、专业化的赋能服务。
第十七条 支持孵化器与高校、科研单位、行业龙头企业组建多种形式的联盟组织,共建企业创新平台、成果转化基地和孵化加速载体等,更加高效地调动各类要素,共享资源,构建区域性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协同推动技术创新、企业孵化和产业育成。
第十八条 支持孵化器融入全球创新创业网络,开展与海外孵化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引进海外优质项目、技术和人才等落地创业。支持孵化器建立海外孵化基地,链接国际创新创业资源,帮助创业者对接海外市场,开展国际技术转移、离岸孵化等业务。
第十九条 鼓励孵化器对创业项目“深度参与、重度投入”,与创业企业建立孵化共同体,强化孵化与创业共生能力,以专业化服务整合创业企业碎片需求,链接人才、资本、技术、市场等资源,推动创业企业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
第二十条 鼓励优质孵化器向外提供孵化运营服务,建立共建共享机制,通过大手拉小手方式,放大辐射效益,带动更多科技企业孵化器共同发展。
第二十一条 鼓励孵化器利用所在地社区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人居环境和文化娱乐等条件,探索多元化的创新创业发展模式,打造创业空间、人居楼宇、生活社区联动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
第二十二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加大科技企业加速器的建设力度,与孵化器、众创空间形成“众创—孵化—加速”机制,营造科技创新创业生态,满足孵化毕业企业的高成长发展需求,为创业企业提供全周期创业服务。
第二十三条 鼓励地方政府在规划、财政、用地等方面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发展提供优惠政策。对运行高效、发展良好、绩效评价优良的省级以上孵化器,给予重点支持,建立完善区域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引导塑造开放、多元的创新创业环境。
第二十四条 根据《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规定,落实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增值税优惠等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地方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湖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鄂科技通2011〔111〕号)同时废止。
湖北省引智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引进外国人才和智力工作决策部署,完善引智创新示范基地管理与体系建设,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依据《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实施与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湖北省引智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省引智基地),是指在开展引才引智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能够发挥重要示范引领作用,由湖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认定的省内企业、科研院所、高校、新型研发机构等引才引智主体。
第三条 省引智基地建设要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通过政府引导和支持,突出“高精尖缺”导向,使引智基地成为高层次外国人才的聚集平台,引才引智政策和体制机制的创新平台,重大引才引智成果的培育、转化和推广平台。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四条 申请基地建设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基本条件
1.申报主体为湖北省内注册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校、新型研发机构等实体单位。
2.外国专家团队主要成员每年为基地工作时间应不少于1个月。
3.鼓励依托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申报。
(二)省引智基地重点建设方向:
1.战略科技发展类。符合国家和省重大科技发展规划,通过引进外国战略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在“卡脖子”领域、前瞻性基础研究、关键共性、前沿引领、现代工程技术创新以及行业带动发展上获得重大突破,有力推动湖北创新型省份建设,并在引才引智机制创新上形成可复制推广的先进经验。原则上每年聘请高端专家(不低于科技创新高端专家条件)不少于10人次。
2.产业技术创新类。符合省十大重点产业支持方向,培育高端产业先发优势,通过引进外国高层次技术和管理人才,提升湖北产业竞争力,并形成引才引智工作独特模式与成功经验。原则上每年聘请高端专家(不低于科技创新高端专家条件)不少于5人次。
3.社会与生态建设类。通过引进外国各类高端紧缺人才和智力,建设“健康湖北”“美丽湖北”,在实施区域协调与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取得突出成绩,并已形成先进适用的引才引智工作模式。原则上每年聘请高端专家(不低于科技创新高端专家条件)不少于5人次。
4.农业与乡村振兴类。通过引进外国高端紧缺农业人才,开展引才引智成果示范推广活动,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与农民增收致富中发挥重要作用。原则上每年聘请高端专家(不低于科技创新高端专家条件)不少于5人次。
5.学科创新类。以国家、省重点学科为基础,以国家、省、部级重点科研基地为平台,研究工作在本领域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具有良好的国际合作研究基础。引进的海外高水平外国专家团队原则上不应少于10人;学术大师应为国际著名教授或同领域公认的知名学者,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诺贝尔奖等国际知名科技奖项获得者可适当放宽);学术骨干应具有所在国副教授以上或其他同等职位,与学术大师有良好合作基础,在所属领域取得过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果,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基地负责人必须为本单位的实职人员,基地需配备不少于10名国内科研骨干。
第五条 省引智基地按以下程序进行认定:
(一)省科技厅每年组织一次省引智基地申报工作。
(二)申报单位按照要求向推荐单位报送材料,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择优向省科技厅推荐报送。
(三)省科技厅负责组织专家开展省引智基地评审工作,必要时可组织开展实地考察。
(四)省科技厅结合评审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兼顾布局的原则,择优立项,下达基地认定通知。
第六条 在有效期内的国家引才引智平台,依申请可直接认定为湖北省引智创新示范基地。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 省引智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坚持共同建设、分工负责的原则,即省科技厅和各级引智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能,承担对引智基地的管理和指导职责,引智基地承担相应义务。
第八条 省科技厅是省引智基地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对基地建设进行宏观指导,推动全省引智基地合理布局。
(二)组织省引智基地的申报、评审、认定、验收、绩效评估、监督检查和终止撤销等工作,指导监督引才引智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
(三)通过拓展引才引智渠道、优化引才引智环境、搭建综合服务平台、组织交流活动等方式,支持基地建设。
第九条 各级引智管理部门作为省引智基地的推荐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省引智基地申报推荐工作,指导基地完善工作机制、有序实施引才引智项目和规范使用专项经费。督促基地做好绩效考核、成果报送与宣传报道等工作。
(二)通过推进科技产业合作、建立协作机制等方式配套支持基地建设。
(三)协调解决基地建设与管理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条 省引智基地的职责主要是: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引才引智政策规定,接受省科技厅和推荐单位的管理和指导,健全基地内部引才引智规章制度。
(二)创新机制,拓展渠道,改善条件,有效实施引才引智项目,规范使用引才引智经费,着力培育重大引才引智成果,不断提升引才引智层次、质量与效益,强化知识产权创造、应用和保护。
(三)按要求参加年度绩效考核,并报送相关材料。
第四章 考核与支持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按年度组织开展省引智基地绩效考核工作,每年由省引智基地上报绩效报告、工作总结等材料,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省科技厅。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省科技厅对各引智基地奖惩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十二条 对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的基地给予经费后补助支持,并优先推荐其参加国家引才引智平台评选。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对基地实施动态管理,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地,将撤销或终止认定:
(一)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及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认定,或基地依托单位被各级人民法院公布为严重失信主体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工作中进行虚假宣传、过度炒作或出现其他重大失误的。
(三)严重违反引才引智项目和经费管理规定的。
(四)连续两次绩效考核不合格的。
(五)自行要求终止认定或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等。
(六)存在其它不宜继续作为基地的情形。
第十四条 对因存在第十三条(一)(二)(三)项情况而被撤销认定的基地,不再受理认定申请;对因存在第十三条(四)(五)(六)项情况而被撤销认定的基地,5年内不再受理认定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市(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地方引智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法,推进省、市(州)两级基地体系建设。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