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第20220261号提案的答复
科技部部长王志刚曾指出,当前科技评价确实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科技成果的评价导向作用和价值发现作用发挥不够,对促进产出高质量成果和激励创新主体、科研人员积极性的效果不充分。二是多维度、分类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不健全,指标单一化、标准定量化、结果功利化的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三是科技成果评价行业不成熟,评价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不高,行业自律和有效监管体系尚未形成。
为健全完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更好发挥科技成果评价作用,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紧密结合,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首次将评价科技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五大价值明确化,坚决破解科技成果评价中的“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问题,改革完善科技成果奖励体系,控制奖励数量,提升奖励质量,调整奖励周期。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科技评价相关精神,湖北省出台了《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制定了《湖北省科技成果评价改革综合试点实施方案》,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改革综合试点,意在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构建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体系,推动全省科技成果高质量供给和转化应用。
省科技厅牵头组织构建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体系,建立科技成果五元价值评价机制,制定科技成果评价机构和人员要求,修订《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我局在省科技厅指导下,承担深化财政科技项目成果评价改革的试点工作。
一、关于完善评价分类
科技成果评价分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产业化、软科学研究四类实施。基础研究类重点评价新发现、新观点、新原理、新机制等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应用研究类重点评价新用途、新功能、新方法、新技术等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类重点评价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工程、新系统、新服务等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软科学研究类重点评价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发展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以及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等研究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二、关于明确评价内容
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多维度评价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五类价值。科学价值主要包括在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等方面的独创性贡献,对科学前沿的引领程度,对重大科学问题的突破程度,对本学科领域的影响作用,对学科建设的贡献与作用等。技术价值主要包括成果的优良特性和首创性,解决该领域的技术难题或行业的热点问题的情况,以及所处国际、国内或省内先进性水平。经济价值主要包括推广前景、预期效益、潜在风险等对经济和产业发展的影响,成果形成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新增产值、销售收入、新增利润、创汇、税收,成果应用后实际或预期可取得的增收节支的效果及成本效益比的程度,成果面临市场风险等。社会价值主要包括对促进科技、经济、社会等高质量发展的效果,对国家、部门、地区和行业决策及实际工作的指导作用等。文化价值主要包括倡导科学家精神、企业家精神、营造创新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公民科学素质等。
三、关于确定评价主体
坚持“谁委托科研任务谁评价”“谁使用科研成果谁评价”的原则,突出评价的用户导向、应用导向、绩效导向。开展深化财政科技项目成果评价改革,改进项目分类绩效评价方式,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由预估目标评价改为按实际成果评价。大力推进科技成果市场化评价,坚持科技成果评价市场导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用市场检验科技成果的价值。发挥投融资机构在科技成果评价中的作用,支持金融机构、投资公司参与科技成果评价,对科技成果潜在经济价值、市场估值、发展前景和风险等进行商业化评价。规范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行为,加强对评价机构的遴选、培育和管理。
四、关于科技奖励体系优化
由于武汉市科技奖已于2017年按照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取消,拟向省科技厅汇报,反馈有关意见建议,作为修订《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的参考。
下一步,我局将参照评价改革综合试点成果,对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和验收方式加以改进。同时,更好发挥科技评价作用,促进我市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紧密结合,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