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科技创新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 时限 | 公开 时长 | 公开 范围 | 公开 渠道 | 公开 方式 | 公开责 任主体 | |
一级 事项 | 二级 事项 | ||||||||
机关信息 | 机关简介 |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二款: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最新有效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 | 主动公开 | 组织人事处 |
机关信息 | 负责人信息 | 姓名、照片、主管或分管工作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本机构的负责人信息,可包括姓名、照片、主管或分管工作等,以及重要讲话文稿。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任期内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 | 主动公开 | 组织人事处 |
机关信息 | 部门财政预算 | 收支总体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本部门职责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 财政部门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 | 主动公开 | 办公室 |
机关信息 | 部门财政决算 | 收支总体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本部门职责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七款: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 财政部门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 | 主动公开 | 办公室 |
机关信息 | 政府采购实施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一年 | 全社会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 | 主动公开 | 采购实施处室(单位) | |
机关信息 | 公务员招考 | 职位、名额、报考条件、录用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十四款: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及录用结果。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1个周期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 | 主动公开 | 组织人事处 |
机关信息 | 事业单位招聘 | 岗位、资格条件、拟聘人员名单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3年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 | 主动公开 | 组织人事处 |
机关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最新有效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 | 主动公开 | 办公室 |
机关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最新有效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 | 主动公开 | 办公室 |
机关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第五十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 | 主动公开 | 办公室 |
机关信息 | 政府网站年度工作报表 | 年度信息发布总数、各栏目发布数、用户总访问量、服务事项数和受理量、网民留言办理情况、平台建设、开设专题、新媒体传播、创新发展和机制保障等情况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要编制政府网站年度工作报表,内容主要包括年度信息发布总数和各栏目发布数、用户总访问量、服务事项数和受理量、网民留言办理情况,以及平台建设、开设专题、新媒体传播、创新发展和机制保障等情况,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 | 每年1月31日前 | 长期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 | 主动公开 | 项目中心 |
政策文件 | 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9号,第十九条: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后,通过本机政府公报、政府网站、部门网站或者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最新有效 | 全社会 | 本级人民政府公报 | 主动公开 | 政策制定处室(单位) | |
政策文件 |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开。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全社会 | 本级人民政府公报 | 主动公开 | 法制处 |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 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 | 新时代政务公开重要文件。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全社会 | 本级人民政府公报 | 主动公开 | 政策制定处室(单位) |
规划计划 | 专项规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三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全社会 | 本级人民政府公报 | 主动公开 | 规资处 | |
统计信息 | 行业统计数据 | 社会关注度高的本地区本行业统计数据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发布人口、自然资源、经济、农业、工业、服务业、财政金融、民生保障等社会关注度高的本地区本行业统计数据。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 | 主动公开 | 发促中心 |
统计信息 | 开放数据目录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政府网站要公开已在网站开放的数据目录,并注明各数据集浏览量、下载量和接口调用等情况。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最新有效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 | 主动公开 | 项目中心 | |
行政许可事项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名称、依据、条件、办理程序;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许可证件、数量限制、年检年报等),办事指南;监管规则和标准;线上线下办理渠道;申请书示范文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七号:第四十一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7号: 第七条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符合规定的照片和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国家外国专家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外交部 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简化申请材料,优化审批流程,规范申请标准。完善外国人来华工作法规制度。……完善分类标准和许可服务指南。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最新有效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 | 主动公开 | 合作处 |
行政许可结果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名称、依据、条件、办理程序;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许可证件、数量限制、年检年报等),办事指南;监管规则和标准;线上线下办理渠道;申请书示范文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款: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国家外专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二十、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自网上提交申请之日起用人单位可以登录系统,实时查询办理状态和查询审批结果。行政许可审批结果将自做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管理服务系统公开,同时相关政务公开信息和相关市场主体违法违规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有效期内的,均保留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 精准推送 | 主动公开 | 合作处 |
行政确认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 名称、依据、条件、办理程序、办理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款: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湖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2年5月30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7修订:第五条各级科学技术委员会(简称科委,下同)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技术市场行政管理工作,履行下述职责:(三)负责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和技术市场的统计工作。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指引》国科字火〔2022〕159号:全文。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第三条 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 | 主动公开 | 转化中心 |
公共服务 | 科技成果登记 | 名称、依据、条件、办理程序、办理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款: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第三条 科学技术部管理指导全国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负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国科发计字〔2003〕196号:二、实行国家科技计划重大成果报告制度。 三、实行国家科技计划重大成果发布制度。科技部负责国家科技计划重大成果发布及管理,定期或按需发布重大成果新闻。 九、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是科技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方、各部门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配合科技部督促、检查本规定的执行。计划管理机构应将项目承担单位和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列入国家科技计划信用记录系统,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用管理。对于不按要求执行本规定的项目承担单位和有关人员,计划管理机构可提出警告,并视情况决定1-2年不受理其申报或参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对于执行本规定信用记录好的单位和个人,计划立项时,在同等条件下,计划管理机构可予以优先考虑。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最新有效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 | 主动公开 | 转化中心 |
公共服务 |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汇总服务 | 名称、依据、条件、办理程序、办理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款: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 第三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第十条 企业可对照本办法自主评价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认为符合条件的,可自愿在服务平台上注册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附件)。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企业填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内容是否完整进行确认。内容不完整的,在服务平台上通知企业补正。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在服务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信息库并在服务平台公告;有异议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核实处理。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最新有效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 | 主动公开 | 企业中心 |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权责清单 | 新时代政务公开重要文件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最新有效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 | 主动公开 | 法制处 | |
确需保留的 证明事项清单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9〕14号:加大各类证明事项清理减并力度,对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最新有效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 | 主动公开 | 法制处 | ||
决策预公开 | 决策草案 | 决策草案及其说明、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 |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第十五条: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第三十二条:决策机关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1年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 | 主动公开 | 决策承办处室(单位) |
决策预公开 | 公平竞争审查征求意见 | 《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改委等8部委令第16号,第十四条:政策制定机关在对政策措施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有关经营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等意见;除依法保密外,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起草政策措施的其他环节已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者征求过有关方面意见的,可以不再专门就公平竞争审查征求意见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1年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 | 主动公开 | 决策承办处室(单位) | |
决策预公开 | 意见采纳情况 | 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相对集中意见不予采纳的理由 |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第三十二条:决策机关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 | 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时 | 1年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 | 主动公开 | 决策承办处室(单位) |
建议提案办理 | 办理答复全文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从2017年开始,各地区、各部门在总结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建议和提按办理复文全文公开。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原则上都应全文公开。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5年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 | 主动公开 | 办理处室(单位) | |
建议提案办理 | 办理工作动态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同时,还应当适当公开本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总体情况、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1年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 | 主动公开 | 办理处室(单位) | |
建议提案办理 | 办理总体情况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同时,还应当适当公开本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总体情况、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5年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 | 主动公开 | 办理处室(单位) | |
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 发展规划、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决定事项落实情况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八)推进结果公开。各级行政机关都要主动公开重大决策、重要政策落实情况,加大对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结果的公开力度。推进发展规划、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公开,重点公开发展目标、改革任务、民生举措等方面事项。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 | 主动公开 | 决策处室(单位) | |
回应关切 | 发布准确信息,有效回应关切、消除误解、澄清疑虑,辟谣信息 | 新时代政务公开重要文件 | 及时 | 1年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 | 主动公开 | 办公室 | |
互动交流 | 开设宗旨、目的和使用方式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政府门户网站要搭建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根据工作需要,实现留言评论、在线访谈、征集调查、咨询投诉和即时通讯等功能,为听取民意、了解民愿、汇聚民智、回应民声提供平台支撑。部门网站开设互动交流栏目尽量使用政府门户网站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互动交流栏目应标明开设宗旨、目的和使用方式等。 | 及时 | 长期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 | 主动公开 | 办公室 | |
意见建议受理反馈情况 | 受理日期、答复日期、答复部门、答复内容、有关统计数据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做好意见建议受理反馈情况的公开工作,列清受理日期、答复日期、答复部门、答复内容以及有关统计数据等。开展专项意见建议征集活动,要在网站上公布采用情况。以电子邮箱形式接受网民意见建议的,要每日查看邮箱信件,及时办理并公开信件办理情况。 | 及时 | 长期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 | 主动公开 | 办公室 | |
网民纠错 | 留言办理情况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安排专人每天及时处理网民纠错意见,在1个工作日内转有关网站主办单位处理,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网民。除反映情况不属实等特殊情况外,所有留言办理情况均要公开。 | 及时 | 长期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 | 主动公开 | 项目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