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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技术经理人及技术经理人事务所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5-05-30 10:03 发布单位: 来源: 政策法制与科技监督处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完善武汉市技术转移体系,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国发〔2017〕44号)、《武汉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政策措施》(武政〔2024〕2号)等文件精神,研究制定了《武汉市技术经理人及技术经理人事务所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五章,十八条。

第一章“总则”。共五条,明确了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主体、管理原则、职责分工。

第二章“备案条件与程序”。共四条,明确了技术经理人及技术经理人事务所的备案条件、备案方式和备案流程。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共三条,明确了技术经理人及技术经理人事务所的管理制度与监督要求。

第四章“奖励激励”。共四条,明确了技术经理人及技术经理人事务所的奖励措施和激励政策。

第五章“附则”。共两条,明确了适用范围限制、解释权和试行期限。

三、政策要点

(一)关于技术经理人及技术经理人事务所功能定位

本办法所称技术经理人,是指在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过程中,全职或兼职从事成果挖掘、培育、孵化、熟化、评价、推广、交易并提供金融、法律、知识产权等相关服务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技术经理人事务所,是指以技术经理人为核心组建的、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为目的、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而从事居间、经纪或代理等服务的专业化服务机构。

)关于技术经理人备案条件

1、各级政府机关及相关下属事业单位、高校院所科技管理部门、科技服务机构、科技型企业、行业学会和协会、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组织等机构中从事技术转移的工作人员。

2、具备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所需的专业知识及服务技能,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初级及以上技术转移专业技术职称(包括自然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农业、经济等序列)。

2)取得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武汉市技术转移研究院等专业机构颁发的技术经理(经纪)人培训结业证书。

3)具备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实操经验,主导或参与促成1项及以上技术转移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信用良好,无违法犯罪及失信记录。

4、秉持公平、公正、诚信、尽职原则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三)关于技术经理人事务所备案条件

1、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工作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及其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

2、具有固定的办公活动场所,有稳定的客户群及长期合作伙伴。

3、具有合理人员结构及部门设置,设有专门的技术转移服务部门,从事技术转移服务人数不少于5人,备案技术经理人不少于3人。

4、收集、储备、筛选、发布各类技术转移信息,促进交易各方建立联系,近两年服务高校院所、企业数量不少于30家,对外发布成果或需求信息不少于10项。

5、为交易各方提供需求挖掘、筛选、匹配和对接等服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近两年技术转移业务收入不少于50万元,促成技术转移项目不少于5项,技术合同成交额不少于500万元。

2)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近两年促成技术转移项目不少于10项,技术合同成交额不少于1000万元。

3)近两年促成技术持有方与技术需求方达成交易并签署“四方合同”不少于3项。

)关于技术经理人及技术经理人事务所备案程序

1、个人/机构自主申报,提交相应申报材料。

2、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向市科技创新局提交推荐名单。

3、市科技创新局组织评审。

4、根据评审情况,提出拟备案名单,经市科技创新局集体决策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创新局公开发布备案名单。

)关于技术经理人及技术经理人事务所管理制度

技术经理人及技术经理人事务所实行动态管理。发生涉及备案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向区科技管理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因自身原因认为需要退出备案的,应向市科技创新局申请退出备案;对违反科研伦理以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未履行保密义务的、连续两次未填报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开展情况的、出现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违法行为的等情况直接取消备案资格。

    (六)关于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5年629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