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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5-09-03 15:00 发布单位: 来源: 创新平台处

一、起草背景

推动武汉市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市技术创新中心”)高质量发展和规范化管理,在参考借鉴国家、湖北省和其他城市相关政策基础上,我局结合工作实际起草了《武汉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市直相关部门、各区科技管理部门意见建议,并通过市科创局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对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吸收后,最终形成《武汉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总体框架

《管理办法》共6章、24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功能定位、建设原则和布局领域等内容。

第二章管理职责,主要包括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和市技术创新中心依托单位的职责等内容。

第三章认定条件和程序,主要包括市技术创新中心依托单位应满足的基本条件和市技术创新中心的认定程序。

第四章运行管理,主要包括市技术创新中心的管理体制机制和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要求等内容。

第五章绩效考核,主要包括市技术创新中心绩效考核的周期、内容、流程、等次、结果运用等内容。

第六章附则,主要包括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命名、有效期等内容。

三、政策要点

(一)关于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领域

市技术创新中心服务于我市“965”现代产业体系发展,围绕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统筹布局建设。原则上,相同或相近细分产业(技术)领域只认定1家。

(二)关于市技术创新中心的认定条件

1.以企业为依托单位的,其上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2亿元(未来产业可以适当放宽),且研发经费投入不少于1000万元(未来产业可以适当放宽)。在所申报技术领域累计获得的相关知识产权(指有效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软件著作权,下同)数量不少于10项,或近三年获得数量不少于5项。近三年作为技术输出方为本领域企业提供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服务项目数量不少于5项。

2.以高校、科研院所为依托单位的,在所申报技术领域,近三年与企业开展的产学研合作项目数量不少于10项,或承接企业研发项目收入累计不少于500万元,且获得知识产权数量不少于10项。

(三)关于市技术创新中心的认定程序

市技术创新中心的认定,需经发布通知、单位申报、审核推荐、评审论证、公示认定等流程。

(四)关于市技术创新中心的体制机制

市技术创新中心应建立相对独立的人、财、物管理运行体制,实行理事会(管委会、董事会)领导下的主任(总经理)负责制,且主任(总经理)有依托单位全职人员担任。

(五)关于市技术创新中心的绩效考核

市技术创新中心考核周期为3年,主要考核市技术创新中心考核期内的建设运行、开展重大技术研发攻关、承担国家省市科技项目、获得知识产权、产出标志性成果、科技资源共享、提供技术创新服务、开展协同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带动产业发展等方面的工作成效。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对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市技术创新中心,给予30万元后补贴支持;对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且纳入研发和科技推广服务业规上库的市技术创新中心,给予50万元后补贴支持,并优先推荐创建国家、省技术创新中心。

(六)关于施行时间

《管理办法》2025年93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