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科研失信行为的处理措施有哪些?
发布时间:
2024-12-09 17:24
来源:
政策法制与科技监督处
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根据违规或失信行为情节和性质,可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二)限期整改;
(三)一定范围内通报;
(四)撤销立项、撤销验收结论或终止项目,收回项目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
(五)禁止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承担或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
(六)一定期限内取消作为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
(七)依法记入科技部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实施联合惩戒;
(八)其他处理措施。
根据违规行为、科研失信行为情节和性质“较重”“严重”“特别严重”等不同严重程度,本条第五、六款“一定期限”分别处“3年(不含)以下”“3年到5年”“5年(不含)以上”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