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关于实行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科技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关于实行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科[2012]9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根据《省科技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等问题的通知》(鄂科技发计〔2011〕23号)精神,更好地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决定对我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启用《武汉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简称“系统”,网址:http://58.48.28.183/index.aspx),实行信息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需要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次年汇算清缴结束之前将研究开发项目信息按照系统要求录入,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优惠备案。
二、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备案或后续审查时,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通过系统通知企业到市科技局进行项目鉴定。
三、企业从系统中获得研究开发项目需要进行项目鉴定的通知后,依照(国税发〔2008〕116号第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的规定,到市科技局(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依照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工作流程(附件1)申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鉴定完成后,申报单位持市科技局出具并加盖鉴定专用章的《武汉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附件2)及相关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四、建立定期交流机制,加强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之间沟通与协调,进一步完善该系统功能,强化管理和服务。
五、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市 科 技 局
市 国 税 局
市 地 税 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