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创局关于《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审批流程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
各区科经局,东湖高新区、武汉经开区、长江新区科创局,东湖风景区经发局:
为进一步推进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工作,现就《武汉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审批流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内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培训机构培训材料备案
培训机构应当选用正式出版发行的教材或自编培训材料。对正式出版发行的教材,备案内容包括材料名称、出版者、版次、图书出版号;对自编培训材料,按照《中小学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审核备案。
二、关于培训机构从业人员资质
具备与所教专业相符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是指由政府部门或省级以上社会组织颁发的与编程、机器人、科学实验等科技类培训内容相符的各类技能证书,包括青少年编程教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青少年机器人创客指导教师证书、青少年机器人教育等级证书、中小学人工智能创客指导师证书等。
省级以上社会组织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为省级以上民政部门,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https://chinanpo.mca.gov.cn/)备案的社会组织。
三、关于培训机构培训场所
(一)培训场所楼层。培训对象为初等教育(小学)阶段未成年人的,培训场所楼层设置最多不超过(含)三层;培训对象为初中、高中阶段的,没有楼层设置限制。
(二)培训场所生均面积。培训机构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设置科学实验类课程,需要操作较多实验设备、器材的,为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同一培训时段生均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四、关于培训场所房屋安全核查
依据《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取消申请举办民办学校时提交的校舍建筑质量合格证明,改为政府部门核查”规定,由区审批部门会同区房管部门、区科技部门确定核查方式。
五、关于培训机构现场核查内容
区审批部门会同区科技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申报材料真实性;
(二)培训场所视频监控情况。核查是否实现培训场所视频监控全覆盖,监控大屏幕是否设置在培训场所公共位置;
(三)科学实验专用教室设置情况。开设科学实验类课程的,按照科学实验类培训专用教室设置基本标准(附件1)进行核查;
(四)培训机构档案。包括人员档案、培训教材、管理制度等(具体内容见附件2)。
(五)公示情况。包括收费项目及标准、人员信息等。
六、关于资金投入有效证明材料
新设立或已存续机构办理办学许可时,提供验资账户30万元存款证明,无须提供验资报告。
七、关于培训机构换证流程
办学许可证有效期3年,在许可期内年检合格的,有效期届满可以延续换领新证。延续换证需提交以下资料:
①换证申请表;
②《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核原件,复印件拟留存);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交回)。
八、关于一次性告知书模板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一次性告知书》见附件3。各区科技管理部门可会商区审批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对内容、流程进行调整。
附件:1.科学实验类培训专用教室设置基本要求
2.校外培训机构档案
3.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行政许可一次性告知书
武汉市科技创新局
2024年2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