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武汉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审批流程实施细则(试行)》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 2023-03-14 17:25 发布单位: 来源: 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双减”工作政策,有效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校外培训负担,进一步规范我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设置、审批,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审批流程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起草背景

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明确“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各地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

2022年4月25日,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印发《关于做好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分类管理的通知》(鄂教基〔2022〕1号),明确“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区分为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三个基本类别,按照政府统筹、行业主管、以县为主、分工负责的原则,分别由体育、文化旅游、科技部门负责审批和日常管理,教育、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依法依规做好相关登记、监管等工作,形成行业部门为主、多部门协同监管的管理体制”。

2022年6月18日,市教育局等六部门印发《关于做好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分类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武教发〔2022〕6号),明确按照严格准入、做好收尾、明确主业、应交尽交、联合鉴定的要求做好审批登记,按照完善机制、属地为主、增强力量、综合执法、资金监管、共同监测的标准开展日常监管。

2022年9月15日,省科技厅等四部门印发《湖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湖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的通知,明确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审批流程。提出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当地实施细则。依据省政策文件要求,市科技局牵头制定了《实施细则》。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3.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分类管理的通知》

4.《湖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湖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流程(试行)》

5.《武汉市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三、起草过程

1.开展调研。充分学习借鉴广州、南京、上海等外地城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审批主要做法;对接青山区、江岸区行政审批部门,了解民办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的具体标准流程;调研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行业协会,新东方、童程童美等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全面了解掌握培训机构行业特点、实际运营情况及相关诉求。

2.文本起草。以贯彻落实《湖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湖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为根本,对省里有明确标准和具体要求的条款,严格遵照执行,对只有原则性表述内容的条款,结合我市实际,进行具体细化。例如,在省政策文件未明确培训机构培训场所建筑面积标准,在学习借鉴外地做法,参考文化、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场所设置标准,针对科技类培训特点,充分吸收行业协会、培训机构意见建议基础上,确定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场所建筑总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

3.征求意见。组织召开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座谈会,向市区相关部门发出征求意见函,在局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共收到反馈意见建议54条,采纳45条,未采纳9条。根据意见建议,进行反复修改完善,形成《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审批流程实施细则(送审稿)》。

4.开展审查。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风险与制度廉洁性评估、合法性审查,并就风险评估报告征求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等部门意见。

5.会议讨论。经市科技局第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送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进行会签,于2023年9月4日正式印发。

四、主要内容

武汉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审批流程实施细则(试行)》包括总则、设置标准、审批流程、附则等4章共47条。

1.总则。包括第一条至第四条,明确了本指引起草政策依据、适用范围、培训机构定义、办学方向等内容。

2.设置标准。包括第五条至第三十条,明确了培训机构举办者、组织机构、培训场所、开办资金、从业人员、培训内容等内容。

3.审批流程。包括第三十一条至第四十条,明确培训机构审批过程中设立、变更、终止的具体流程等内容。

4.附则。包括四十一条至四十七条,明确培训机构重新审批登记、办学许可证发放、培训类别鉴定、年检制度、收费等内容。

五、主要特色

(一)坚持属地管理。结合我市综合审批制度改革实际,培训机构审批准入实行区级属地管理,培训机构拟设地所在区的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审批,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科技管理部门作为行业主管负责培训机构机构的年检工作,配合做好培训机构设立过程中的实地勘验工作。

(二)坚持从严审批。明确现有招收3至6岁学龄前儿童和面向普通高中阶段学生的培训机构参照本细则执行,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培训机构。明确科技类校外培训范围,划定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条件,明晰有关部门职责及审核设立、变更、注销流程,严格规范我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退出。

(三)规范培训服务。本细则中相关条款以落实“双减”工作任务、规范行业发展为立足点,明确规定培训机构必须经准入登记后才能开展培训业务,对培训场所、师资队伍、培训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提出明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