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审批流程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情况说明
为做好文件的制定工作,先后以召开培训机构座谈会、向市区相关部门发征求意见函、在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的形式开展意见征求工作,共收到意见建议54条,采纳45条,未采纳9条,对于未采纳的意见建议,及时与相关部门、建议人进行沟通说明。
一、召开培训机构座谈会征求意见建议情况
2022年10月19日,召开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座谈会,收到意见建议3条,全部采纳。
1.建议将培训机构培训场所面积设置为200平方米,明确培训人员。
处理情况:采纳。明确培训机构单个培训场所总建筑面积应当不少于200平方米(不含两个及以上教学点合计),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包括教学人员、教研人员和其他人员。
2.建议明确培训机构是否可以开办分支机构。
处理情况:采纳。明确营利性培训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为分支机构单独申办《办学许可证》,办学内容不得超出培训机构办学内容范围;由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区审批部门审批,并分别向培训机构所在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分支机构所在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备。
3.建议明确科技类校外培训的审批部门及相关要求。
处理情况:采纳。明确培训机构审批实行属地管理,由培训机构拟设地所在区行政审批部门审批,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二、征求市区相关部门意见建议情况。
分别于2022年11月23日至11月30日,2023年2月3日至2月10日,两次征求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市政数局及各区科技管理部门(会同区综合审批部门)意见建议。共收到意见建议42条,采纳34条、未采纳8条
(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1.建议将“营利性培训机构名称应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字号、业务领域(科技培训、科技教育等)、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修改为“营利性培训机构名称应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字号、业务领域(科技培训、科技教育等)、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等)”。
处理情况:采纳
2.建议将“培训机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登记的业务范围,应当与《办学许可证》的办学内容相一致。”修改为“培训机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登记的业务范围,应当与《办学许可证》的办学内容相匹配。”
处理情况:采纳
3.建议将“《企业名称变更通知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名称核准表》(盖公章,核原件,复印件拟留)”修改为“《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名称核准表》(盖公章,核原件,复印件拟留)”。
处理情况:采纳
4.建议将“培训机构的分支机构应以“分中心”“分部”等名义办理名称登记,分支机构应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后加“分公司”字样。”修改为“培训机构的分支机构应以“分中心”“分部”等名义办理名称登记,分支机构应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等”后加“分公司”等字样”。
处理情况:采纳
(二)市教育局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5.建议将《武汉市科技类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登记表》,修改为《武汉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登记表》。
处理情况:采纳
6.建议增加“变更后的培训机构章程(盖公章,原件,拟留件)”。
处理情况:采纳
7.建议增加“从事高中阶段学生科技类培训服务的校外培训机构、现有从事3-6岁学龄前儿童科技类培训服务的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参照本细则执行”的条款。
处理情况:采纳。增加“现有招收3至6岁学龄前儿童和面向普通高中阶段学生的培训机构参照本标准流程执行。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培训机构”的内容。
(三)市民政局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8.建议将“举办者可以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的表述与《湖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中表述保持一致。。
处理情况:采纳。修改为“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举办者为自然人的”。
9.建议将“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修改为“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处理情况:采纳。
10.建议将“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校外培训前置许可要求,再依法登记注册”修改为“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校外培训前置许可要求,再依法进行法人登记注册。”
处理情况:采纳。
11.建议将“本细则中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修改为“本细则中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
处理情况:未采纳。主要理由:与《湖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中表述保持一致。
12.建议将“举办者应当持《办学许可证》及其他法定材料办理登记手续”修改为“举办者应当持《办学许可证》及其他法定材料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处理情况:采纳。
13.建议将“清算完毕后依法办理《办学许可证》注销手续,将办学许可证》正、副本缴回发证审批机构”修改为“清算完毕后依法办理《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注销手续,将《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缴回发证审批机构”。
处理情况:采纳。
14.建议将“本细则印发之日前的培训机构,有营业执照,没有《办学许可证》的”修改为“本细则印发之日前的培训机构,有《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没有《办学许可证》的”。
处理情况:采纳。
(四)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经发局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15建议在细则中明确校外培训机构单一从事科技类培训的由科技部门监管。
处理情况:采纳。在《实施细则》中明确存在跨艺术、体育、科技等多领域的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区教育部门会同区科技、文旅、体育等部门进行类别鉴定,明确主管部门。
(五)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科创局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16.建议与市市场监管局商榷“培训机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登记的业务范围,应当与《办学许可证》的办学内容相一致”表述是否准确。
处理情况:采纳。经征求市市场监管局沟通,修改为“培训机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登记的业务范围,应当与《办学许可证》办学内容相匹配”。
17.建议明确“科学实验类培训应安排在专用教室进行,其场地、设备、安全等要求与中小学实验室要求一致”中中小学实验室的标准依据。
处理情况:采纳。修改为“科学实验类培训应安排在专用教室进行,专用教室应当符合《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JY/T0385)、《中小学实验室规程》(教基二〔2009〕11号)”。
18.建议增加“培训机构应办完《办学许可证》注销手续后,再办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表述。
处理情况:采纳。增加“培训机构决定终止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完成后,先注销《办学许可证》,再办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注销手续”。
(五)汉阳区科经局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19.建议明确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培训机构的处置办法及主体。
处理情况:未采纳。《实施细则》只明确了培训机构设置、审批的具体标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培训机构的处置属日常监管的工作范畴,依据《武汉市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20.建议明确如何辨别培训机构教学内容属科技类。
处理情况:采纳。在《实施细则》中明确对培训机构培训类型有争议的,由所在区教育部门会同区科技、文旅、体育等部门进行类别鉴定,明确属于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审批。
21.建议全市统一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再分类明确科技、文体等类别的办证、设立、变更、取缔流程和需求。
处理情况:未采纳。主要理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明确“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各地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
(六)洪山区科经局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22.建议加入"招收3-6岁学龄前儿童和高中阶段学生的培训机构参照执行"的内容。
处理情况:采纳。
23.建议明确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申请区科技部门作为业务主管部门程序。
处理情况:采纳。增加“培训机构登记为非营利性法人的,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申请所在区科技管理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表述。
24.建议将第十四条中“培训对象为初等教育(小学)阶段未成年人”修改为“培训机构”。
处理情况:采纳。
25.建议增加章程制定的标准。
处理情况:采纳。增加“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26.建议提供《办结通知书》模板。
处理情况:未采纳。主要理由:《办结通知书》由行政审批局负责提供,有固定模板。
27.建议明确培训机构是否需要成立决策机构,对“执行机构”和“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数量及资格进行明确。
处理情况:采纳。增加“培训机构应当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行政主要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江岸区科经局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28.建议将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定义中“举办者”的范围修改为“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者自然人”。
处理情况:未采纳。主要理由:与《湖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二章举办者中,“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举办者为自然人的,……”的表述保持一致。
29.建议将“审批机构”修改为“审批部门”
处理情况:采纳。
30.建议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要求”。
处理情况:采纳。
31.建议增加聘用外籍教师的条款。
处理情况:采纳。增加二十四条“培训机构聘请境内外籍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所聘外籍人员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严禁聘请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不得聘用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
32.建议参照《湖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对采光和照明、噪音、卫生间的设置要求以及从事食品经营方面相关管理进行完善和补充。
处理情况:采纳。增加“提供餐饮服务的,还应当符合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要按照采光和照明有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培训机构的建筑每层应分设男、女卫生间;培训规模较小的,男、女卫生间可隔层设置”等表述。
33.建议增加审核结果需要在培训场所和政府管理部门官网公示7个工作日。
处理情况:未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未对培训机构审批前公示做出相应规定,且分类管理前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也无审批前公示环节。同时,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工作要求,不适宜增设审批环节。
34.建议增加“培训对象为3至6岁学龄前儿童、普通高中在校学生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应参照本标准执行”。
处理情况:采纳。
35.建议对于培训机构的名称,建议细则实施前已登记注册并实际开展科技类培训业务的校外培训机构,其字号可以沿用,名称应按照登记或管理的相关要求,进行规范。
处理情况:采纳。
36.建议将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三条里的“主机构”修改为“培训机构”。
处理情况:采纳。
37.建议参照《湖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对培训结束时间、培训内容(学生动手时间不得低于培训总时长的80%)、收费以及合同进行明确。
处理情况:采纳。增加“培训机构应当以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和实践能力为主,合理安排培训内容,学生动手时间不得低于培训总时长的80%”“培训机构应当规范收费,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预收费全部进入本机构培训收费专用账户,通过银行托管方式接受监督管理,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的表述。
(八)江夏区科经局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38.建议细则中对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具体办学内容进行细化,并以目录的形式公布。
处理情况:未采纳。按照国家相关要求,科技类培训项目目录清单由省一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制定发布,目前正在制定中。
39.为促进大学生自主创业,建议在确认大学生创业的基础上,适当放宽专职管理人员数量。
处理情况:未采纳。《实施细则》中只限定了专职人员最低人数要求,培训机构可根据需要,自行确定专职人员数量。
40.建议细化培训机构如何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
处理情况:未采纳。
(九)青山区科经局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41.如何判定机构教学是否属于科技类活动?如何定义培训课程属于“编程”范围?建议组织专业的鉴定人员或部门协助进行类别鉴定。
处理情况:采纳。增加“对培训机构分类有争议的,由所在区教育部门会同区科技、文旅、体育等部门进行类别鉴定,明确属于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审批”的表述。
(十)新洲区科经局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42.培训机构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如果涉及到2个或多个培训点最低面积怎么计算。
处理情况:采纳。增加“培训机构单个培训场所总建筑面积应当不少于200平方米(不含两个及以上教学点合计)”的表述。
三、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建议情况。
2023年2月6日至2月18日,在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共收到意见建议9条,采纳8条,未采纳1条。
1、建议明确成人类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是否按本细则执行。
处理情况:采纳。增加“现有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和普通高中阶段学生的培训机构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培训机构。
2、建议明确培训机构章程的标准。
处理情况:采纳。增加“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表述。
3、建议规范培训机构名称的命名规则。
处理情况:采纳。明确培训机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国家行政法规相关规定,应含有“科技”“培训”字样,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得含有“大学”“学院”等字样。营利性培训机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业务领域(科技培训、科技教育培训学校)、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等)。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业务领域、组织形式。
4、建议对面向儿童开展培训的办学场所所处楼层进行限制。
处理情况:采纳。明确面向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场所应当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所规定的要求确定办学场所楼层。
5、建议对专职教师最低人数做出限制。
处理情况:采纳。明确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每班次专职教学、教研人数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
6、建议将《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名称核准表》修改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处理情况:未采纳,经与市民政局沟通,准确表述应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名称核准表》。
7、建议删除“举办者完成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向审批部门提交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民办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法人登记证书为营业执照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办学许可证书、营业执照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均为各区行政审批局核发,没有必要要求群众将同一部门核发的证书再交回该部门,只会造成群众“多跑路”。
处理情况:采纳。考虑到“审管分离”因素,将原条款修改为“完成法人登记后,向所在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办学许可证》级《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8、建议将“由所在区审批部门审批由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区审批部门审批”修改为“由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区审批部门审批”。
处理情况:采纳。
9、建议明确培训机构名称中行政区划是否必须具体到武汉市**区,能否直接冠以“武汉市”。
处理情况:采纳。明确营利性培训机构名称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字号、业务领域(科技培训、科技教育培训学校)、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等)。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名称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字号、业务领域、组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