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情况
一、征求过程
在文件起草过程中,武汉市企业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企业中心”)先后学习借鉴了科技部、湖北省科技厅印发的相关管理办法和上海、广州、深圳等先进城市关于推进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的经验做法。在对全市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现状进行梳理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认定管理工作经验,经多次研究起草完成《武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本办法”),于2023年2月14日-3月15日分别向市科技局机关处室、局直属各单位、各区科技管理部门、众创孵化载体征集意见。3月,企业中心由局领导率队开展市内调研,于2023年3月1日、7日、14日分别组织60家众创孵化载体负责人、各区科技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赴武汉留学生创业园等9家孵化载体开展集中学习交流活动,期间向参加人员就本办法征集意见。3月10日,企业中心组织专家咨询会,5家众创孵化载体负责人参会并提出建设性意见。以上共收到17条反馈意见建议和少量文字性修改意见。同时,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1条意见反馈,在网站上进行意见反馈。
二、局机关处室、局直属各单位意见及处理情况
1. 规划处建议:明确绩效评价间隔、时限。
处理情况:已采纳。将该条款调整为“市科技局对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孵化载体综合服务能力、专业服务能力、投融资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可持续发展能力等。”
2.平台处建议:服务能力评价指标以及评价主体应明确。
处理情况:部分采纳。将该条款中增加“创业孵化服务能力评价由市科技局组织开展”,评分指标将以通知形式另行发布,并根据每年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优化。
3.法制处建议:对孵化器运营主体注册地不作限制,否则与后文鼓励引进先进城市专业型众创孵化机构来汉落地有矛盾。
处理情况:不采纳。引进先进城市众创孵化机构来汉落地,将要求机构在汉注册成立相对独立的运营主体,以便于后续管理。
4.发促中心建议:明确专业型孵化器的含义和评判标准,与国家、省文件保持一致。
处理情况:部分采纳。调整后,本办法专业型孵化器的含义和评判标准与国家、省文件基本一致,但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为“60%以上”,低于国家、省认定标准的“75%以上”,以支持引导更多的机构进入专业型孵化器建设的轨道。
5. 发促中心建议:明确众创空间是否采取备案制,备案程序应与孵化器认定程序相区分。
处理情况:已采纳。本办法明确了市级众创空间采取备案制,规定了备案程序为机构申报、区级审核推荐、市级备案、市科技局抽查复核、局长办公会审定、公示等。
三、区科技管理部门意见及处理情况
1. 江夏区科经局建议:明确市级认定各项数值指标,量化细化各项指标,以及所需佐证材料。如无法公开发布评分细则中的各项指标和作证材料,建议以通知形式发送给区级部门,区级推荐时以便实际操作。
处理情况:已部分采纳。评分指标及佐证材料要求将以通知形式另行发布。
2.江夏区科经局建议:明确指出投融资机构的范围以及明确行为,普通企业之间民间借贷是否可以作为投融资。
处理情况:不采纳。此条将在评分细则中明确,不纳入管理办法条款。
3.江夏区科经局建议:明确绩效评价是否有奖补,如有奖补金额为多少。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跨年度不参与考核,这类孵化平台随意参与考评有无相应要求。
处理情况:部分采纳。相关条款调整为“绩效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市科技局对评价为优秀等次的孵化器、众创空间予以财政资金补助。”同时,本办法已明确“连续两次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取消其市级资格。”
4.江汉区科经局建议:将孵化场地要求改为“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租赁场地的,场地租赁时间应不少于3年”,保障众创孵化机构稳定运营、持续成长。
处理情况:已采纳。
5. 江汉区科经局建议:将毕业企业条件第二条修改为“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300万元”。
处理情况:已采纳。
6.江汉区科经局建议:对众创空间场地要求增加“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租赁场地的,场地租赁时间应不少于3年”,保障众创孵化机构稳定运营、持续成长。
处理情况:已采纳。
7.黄陂区科经局建议: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各区在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增加“优先”两字。
处理情况:不采纳。为精简文字,修订版将此条删除。
四、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及处理情况
公示期间,共收到武汉凌云光电科技企业孵化器1条意见:“关于市级以上孵化器运营过程中,发生运营主体变更等事项,是否能添加详细的流程说明及具体要求。”
处理情况:不采纳。孵化载体重要事项变更受理的具体流程和要求,将以通知形式另行发布,不纳入管理办法条款。
五、众创孵化载体、业内专家意见及处理情况
1.武汉四维空间、武汉华中师大科技园建议:非独立法人监管较难,如发生关停、搬迁、房租纠纷等情况,难以追责,对小微企业而言法律风险较大,因此建议要求运营主体为独立法人,且国家、省管理办法均要求独立法人,如市级为非独立法人,载体后续提档升级将受限。
处理情况:不采纳。为鼓励多元化主体积极建设创新创业载体、打造热带雨林式创新创业生态,且考虑到有提档升级规划的载体在运营主体资格方面也会更加慎重,本次修订不再规定运营主体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武汉华中师大科技园建议:在认定条件中,明确将“专利”扩大到“知识产权”。
处理情况:已采纳。将该项指标调整为“在孵企业申请和拥有知识产权的情况”。
3.武汉华中师大科技园、武汉光谷创意产业孵化器建议:明确区级登记或备案制,简化区级登记或备案程序,给予各区更大自主权。
处理情况:已采纳。本办法明确孵化器、众创空间区级登记条件及程序由各区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对区级登记程序、时限等不予规定。
4.武汉四维空间、武汉华中师大科技园建议:进一步明确事项变更、孵化器转型申报等手续。
处理情况:已采纳。相关条款调整为“市级及以上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运营过程中,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基本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区科技部门向市科技局书面提交变更申报材料,办理变更手续。”“市级孵化器转型认定由市科技局受理,与孵化器市级认定工作同时开展。”
5.武汉光谷创意产业孵化器建议:在市级认定时可适当放宽要求,将借款纳入投融资案例类型,在绩效评价时需提高要求,对短期借款不予认定为投融资案例。
处理情况:采纳,将在认定备案和绩效评价工作中按此操作,但不纳入管理办法正文条款。
其余重复性意见建议、文字性修改意见不再列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