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修订版)》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20年6月,市科技局出台了《武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武科规〔2020〕1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原《办法》实施以来,对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的科技企业成长生态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对照党中央、国务院纵深推进创新创业的决策部署和武汉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历史使命,原《办法》的部分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实际工作的需要。为进一步推动众创孵化载体高质量发展和专业化提升,优化创新创业生态和营商环境,市科技局立足工作实际,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起草依据
1.《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
2.《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
3.《湖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和《湖北省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鄂科技规〔2020〕1号)。
三、起草过程
在文件起草过程中,企业中心先后学习借鉴了科技部、湖北省科技厅印发的相关管理办法和上海、广州、深圳等先进城市关于推进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的经验做法。
在对全市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现状进行梳理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管理工作经验,经多次研究起草完成《武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于2023年2-3月分别向市科技局机关处室、局直属各单位、各区科技管理部门、众创孵化载体征集意见。3月,企业中心由局领导率队开展市内调研,于2023年3月1日、7日、14日分别组织60家众创孵化载体负责人、各区科技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赴武汉留学生创业园等9家孵化载体开展集中学习交流活动,期间就本办法征集意见。3月10日,企业中心组织专家咨询会,5家众创孵化载体负责人参会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以上共收到17条反馈意见建议和少量文字性修改意见。同时,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1条意见反馈,在网站上进行意见反馈。
企业中心对征集到的意见建议均予以考虑,吸收其有益部分,基本完成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完善工作。现委托武汉市科技发展促进中心组织专家论证会对本办法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制度廉洁性评估。
四、文件框架
《修订版》共26条,分为总则、孵化器区级登记和市级认定条件、众创空间区级登记和市级备案条件、申报与管理、专业化提升、绩效评价、附则等7个部分。
(一)总则
明确政策依据、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定义、建设目标、管理模式、市区职责等内容。
(二)孵化器区级登记和市级认定条件
明确孵化器区级登记基本要求、市级认定条件、创业孵化服务能力评价主要内容、专业型孵化器、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要求等内容。
(三)众创空间区级登记和市级备案条件
明确众创空间区级登记基本要求和市级备案条件等内容。
(四)申报与管理
明确孵化器市级认定程序、众创空间市级备案程序、统计和动态管理、诚信要求、基础条件变更等内容。
(五)专业化提升
明确对提升孵化器建设专业化水平的导向和措施。
(六)绩效评价
明确绩效评价主要内容、评价周期、等次、结果运用等内容。
(七)附则
明确《修订版》实施时间和有效期等内容。
五、主要修订内容
(一)关于区级登记要求
《办法》对孵化器、众创空间区级登记条件作出了统一规定。考虑到各区众创孵化载体发展水平差异较大,《修订版》明确区级登记条件及程序由各区科技部门根据各自实际制定。
(二)关于孵化器市级认定条件
《修订版》降低了孵化器市级认定门槛,细化了部分认定标准,主要包括:
1、运营主体要求由“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调整为“在武汉地区注册的企业及其他依法登记并具备科技创业孵化服务能力的组织和机构”。
2、在孵企业数量要求由“不少于30家(专业型不少于20家)”调整为“不少于20家(专业型不少于15家)”。
3、将部分认定条件纳入创业孵化服务能力评价,规定市级孵化器评价得分应不少于60分。创业孵化服务能力评价主要包括孵化载体建设发展、运营管理团队、投融资服务、孵化培育企业等方面。
4、专业型孵化器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由“75%以上”调整为“60%以上”。
5、对远城区孵化器在孵企业入驻时成立时间放宽至48个月以内。
6、在孵企业毕业条件:一是明确孵化时限不少于3个月;二是将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额由500万元降低到300万元;三是将连续2年营业收入由累计超过“1000万元”调整为“500万元”。
(三)关于孵化器市级认定程序
将“专家评审”调整为“开展创业孵化服务能力评价”。
(四)关于市级众创空间认定制度
将市级众创空间由资格认定制调整为备案管理制。
(五)关于众创空间市级备案条件
1、运营主体性质由“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调整为“在武汉地区注册的企业及其他依法登记并具备科技创业孵化服务能力的组织和机构”。
2、入驻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数量要求由“不少于15家(个)”调整为“不少于10家(个)”。
3、签约合作投融资机构由“3家以上”调整为“不少于2家”,获得投融资的初创企业、创业团队数量要求由“不少于2家(个)”调整为“不少于1家(个)”。
(六)加强认定(备案)后的跟踪管理
在放宽认定(备案)基本条件的同时,加强对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后续跟踪管理,明确以下要求:
1、对年度绩效评价为优秀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予以财政资金补助。
2、对连续两年未按要求填报火炬统计数据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取消其市级认定(备案)资格。
3、对连续两次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取消其市级认定(备案)资格。
(七)增设专业化提升内容
鼓励和引导专业型孵化器建设、孵化器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综合型孵化器专业化转型,并明确在年度绩效评价中对专业型孵化器予以倾斜。
(八)删除个别条款
根据工作实际,删除《办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
六、施行日期
根据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办法在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