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试行)》起草说明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科研诚信建设,强化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生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监发〔2022〕221号)等文件精神,研究制定了《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一)开展调研。围绕文件起草,我局开展了政策调研,通过认真学习研究中办、国办以及科技部等关于科研诚信建设的相关文件精神,熟悉了解相关要求;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学习研究了国家、省关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此外,我局调研借鉴了上海、深圳、成都、西安等外地关于科研诚信管理的经验做法。在开展政策调研的同时,我局还组织开展了工作调研,重点针对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评审、管理、验收等环节,详细了解可能存在的相关诚信风险。
(二)起草及征求意见。在调研基础上,我局起草了《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内征求了各处室(单位)及局领导意见,对外征求了市直部门、各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市属高校意见建议,2024年7月1日至31日通过局门户网站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对《管理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管理办法(送审稿)》。
三、主要特点
(一)针对性强。《管理办法》聚焦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针对项目承担单位、第三方服务机构等法人以及项目负责人、咨询评审专家等自然人等不同责任主体,根据违规或失信行为情节、性质,采取不同惩戒措施,针对性强、可操作。
(二)覆盖面广。科研诚信建设责任主体方面,包括了项目申报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第三方服务机构、项目负责人及参与人员、评审专家、工作人员等与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的各类法人、自然人等责任主体;具体环节上,包括了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等全过程各环节;在业务内容上,以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为主,其它科技创新活动中的科研诚信管理可以参照执行。
(三)宽严相济。《管理办法》明确,科研诚信管理坚持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基本原则;在违规、失信行为处置上,明确了非主观恶意、积极配合调查、主动纠正错误等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的各种情形,能宽尽宽,最大限度保护相关主体开展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在科研诚信管理机制建设方面,坚持从严管理,事前承诺、事中监督、事后记录。在失信行为处置方面,明确了对于存在主观故意、妨碍调查、打击报复、利益输送、多次失信等情形的,从重或加重处理。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四条。
第一章“总则”。共七条,明确了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事项、适用主体、职责分工、管理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制”。共六条,明确了市科技计划项目全过程科研诚信管理,建立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审核制度、记录评价制度、守信激励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失信惩戒制度。
第三章“违规及失信行为”。共五条,明确了项目申报单位、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成员,咨询评审专家,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相关主体在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具体违规、失信行为。
第四章“调查与处理”。共七条,明确了科研活动违规、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程序,被处理对象复查,处理措施,从轻或减轻处理、从重或加重处理的情形,限制或者取消资格期限等内容。
第五章“诚信记录与管理”。共七条,明确了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建立及管理,诚信记录信息格式要求,记录依据,包容审慎原则下不予记录情形,信用修复的条件及程序等内容。
第六章“附则”。共两条,明确了解释权和试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