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情况
2025年3月14日-4月14日,我局通过门户网站就《武汉市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同时书面征求相关市直部门意见。期间,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社会公众意见,相关市直部门反馈意见13条,具体采纳情况见下表。
征求意见采纳汇总表
序号 | 单位 | 修改意见 | 是否采纳及理由说明 |
1 |
市委金融办 | 建议将“第三章 工作组织”“第十三条”中“加强合作银行业务指导,监测业务进展及风险防控情况。开展合作银行年度业绩考核,考核优秀的纳入科技金融服务示范机构名单;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除合作。”(第4页)修改为:“协调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湖北金融监管局根据职能对合作银行进行业务指导,监测合作银行业务进展;组织合作银行开展年度业务自评估,并报会商会议备案”。 理由为:建议我市细则与《湖北省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表述保持一致,按照有关要求,政府部门无权也不宜对银行机构开展业绩考核。 |
已采纳 |
建议将“第四章 运营管理机构”“第十五条”中“(九)配合市委金融办做好合作银行业绩考核”(第5页)修改为:“配合市委金融办做好合作银行业务自评估工作”。 理由为:与前述修改表述保持一致。 |
已采纳 | ||
2 |
市财政局 | 建议比照鄂科技规〔2025〕3号文(简称3号文),选择市科创局下属事业单位作为市级运营管理机构。省级运营管理机构为湖北省高新技术发展促进中心,属事业单位。武汉武创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是自负盈亏企业,从规范管理、资金安全角度考虑,建议确定市科创局下属事业单位作为市级运营管理机构。 |
已采纳 |
建议比照3号文第七条,增加市知识产权局、市税务局作为会商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参照3号文制定。 | 已采纳 | ||
建议将第八条中“贷款企业获得的贷款必须......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等”修改为“贷款企业获得的贷款必须......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投资理财等”。 理由:与省实施办法保持一致。 |
已采纳 | ||
建议将第十三条(一)“市科技创新局牵头组织全市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工作”修改为“市科技创新局牵头组织和统筹协调全市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工作”,增加了“统筹协调”职责。 理由:与省实施办法保持一致。 |
已采纳 | ||
建议将第十三条(二)修改为“市财政局负责市级风险补偿资金预算管理,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 理由:与省实施办法保持一致。 |
已采纳 | ||
建议删去第十五条(六)中“配合市财政局与省进行资金结算”和第十五条(九)“配合市财政局做好风险补偿资金绩效评价”。 理由:与省实施办法保持一致。 |
已采纳 | ||
建议修改第十六条为“市级运营管理机构日常运营管理经费通过年度部门预算统筹保障”。 理由:与省实施办法保持一致。 |
已采纳 | ||
建议修改第二十四条(四)为“市级风险补偿资金先行补偿后,按季度办理省市结算”。 理由:与省实施办法保持一致。 |
已采纳 | ||
3 |
市税务局 | 对“第十二条(四)市知识产权局、市税务局实时提供武汉市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评价所需数据”目前给出回复是“省局同意开发接口,在省大数据平台上挂接,共享研发加计扣除金额一项数据” | 已采纳。目前省“智慧大脑”平台定期导入省税务局相关数据(包含武汉市的相关数据),正在商议接口开发工作。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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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 |
无意见 | |
5 |
市司法局 | 将第四条“贷款对象”建议修改为“贷款企业” |
已采纳 |
将第十一条“牵头组织进行会商”建议修改为“牵头组织定期会商” | 已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