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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情况

发布时间: 2025-04-25 09:00 发布单位: 来源: 创新环境处

2025年3月14日-4月14日,我局通过门户网站就《武汉市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同时书面征求相关市直部门意见。期间,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社会公众意见,相关市直部门反馈意见13条,具体采纳情况见下表。


征求意见采纳汇总表

序号

单位

修改意见

是否采纳及理由说明

1

市委金融办

建议将“第三章 工作组织”“第十三条”中“加强合作银行业务指导,监测业务进展及风险防控情况。开展合作银行年度业绩考核,考核优秀的纳入科技金融服务示范机构名单;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除合作。”(第4页)修改为:“协调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湖北金融监管局根据职能对合作银行进行业务指导,监测合作银行业务进展;组织合作银行开展年度业务自评估,并报会商会议备案”

理由为:建议我市细则与《湖北省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表述保持一致,按照有关要求,政府部门无权也不宜对银行机构开展业绩考核。

已采纳

建议将“第四章 运营管理机构”“第十五条”中“(九)配合市委金融办做好合作银行业绩考核”(第5页)修改为:“配合市委金融办做好合作银行业务自评估工作”

理由为:与前述修改表述保持一致。

已采纳

2

市财政局

建议比照鄂科技规〔2025〕3号文(简称3号文),选择市科创局下属事业单位作为市级运营管理机构。省级运营管理机构为湖北省高新技术发展促进中心,属事业单位。武汉武创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是自负盈亏企业,从规范管理、资金安全角度考虑,建议确定市科创局下属事业单位作为市级运营管理机构

已采纳

建议比照3号文第七条,增加市知识产权局、市税务局作为会商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参照3号文制定。

已采纳

建议将第八条中“贷款企业获得的贷款必须......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等”修改为“贷款企业获得的贷款必须......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投资理财等”

理由:与省实施办法保持一致。

已采纳

建议将第十三条(一)“市科技创新局牵头组织全市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工作”修改为“市科技创新局牵头组织和统筹协调全市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工作”,增加了“统筹协调”职责。

理由:与省实施办法保持一致。

已采纳

建议将第十三条(二)修改为市财政局负责市级风险补偿资金预算管理,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

理由:与省实施办法保持一致。

已采纳

建议删去第十五条(六)中“配合市财政局与省进行资金结算”和第十五条(九)“配合市财政局做好风险补偿资金绩效评价”。

理由:与省实施办法保持一致。

已采纳

建议修改第十六条为市级运营管理机构日常运营管理经费通过年度部门预算统筹保障”

理由:与省实施办法保持一致。

已采纳

建议修改第二十四条(四)为“市级风险补偿资金先行补偿后,按季度办理省市结算”

理由:与省实施办法保持一致。

已采纳

3


市税务局

对“第十二条(四)市知识产权局、市税务局实时提供武汉市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评价所需数据”目前给出回复是“省局同意开发接口,在省大数据平台上挂接,共享研发加计扣除金额一项数据”

已采纳。目前省“智慧大脑”平台定期导入省税务局相关数据(包含武汉市的相关数据),正在商议接口开发工作。

4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

无意见


5

市司法局

将第四条“贷款对象”建议修改为“贷款企业”

已采纳

将第十一条“牵头组织进行会商”建议修改为“牵头组织定期会商”

已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