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创新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10891636/2025-32225 | 成文日期 | 2025-12-26 10:30 |
|---|---|---|---|
| 发布机构 | 武汉市科技创新局 | 发布日期 | 2025-12-30 09:00 |
| 文 号 | 武科规〔2025〕4号 | 分类 | 科技 |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有关单位:
《武汉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第35次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科技创新局
2025年12月29日
武汉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武汉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提高软科学研究水平和服务决策效能,根据《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武科规〔2022〕8号),结合武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汉市软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软科学项目)是武汉市科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软科学项目聚焦全市重大科技创新决策咨询服务需求,以建立常态化科技创新决策调研机制,培育高水平软科学研究团队,产出高质量软科学研究成果为目标,为建设武汉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智力支撑。
软科学项目重点支持与全市科技创新相关的战略规划、政策法规、体制改革、技术预测、产业创新等领域的研究。
第三条 武汉市科技创新局(以下简称市科创局)是武汉市软科学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软科学项目申报指南编制发布、项目立项、监督检查、结题验收、成果应用等环节的管理。
第四条 软科学项目经费从市科技研发资金列支,经费使用按照《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武科规〔2022〕8号)规定执行。
第二章 项目组织
第五条 软科学项目采取竞争立项或定向委托方式组织实施。
竞争立项是指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自主申报,经专家评审后择优支持的项目立项方式。
定向委托是指市科创局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具备相应研究能力的单位,经专家论证研究方案后开展研究的项目立项方式。
第六条 软科学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智库项目两类。一般项目是指由市科创局在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中明确研究方向、内容及指定题目的项目,采取竞争立项方式组织。智库项目是指具有稳定研究方向、合理人才结构、较强研究实力的科技创新智库承担的项目,一般采取定向委托方式组织。
第七条 软科学项目采取前资助方式。一般项目支持经费不超过10万元,项目立项后一次性拨付;智库项目根据委托内容和专家论证情况确定支持经费,原则上立项后拨付60%经费,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40%经费。
第八条 市科创局根据工作需要,可对从事重点领域软科学研究的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咨询机构等智库,给予长期稳定支持。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九条 市科创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向社会公开发布或者向定向委托单位专题发布。
第十条 软科学项目申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为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不受理以公民个人名义申报的软科学项目。
(二)项目负责人应为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原则上应具有高级职称(含副高)或其他同等职务、职称,开展过与申报项目相关或相近的自主研究,具有较高研究水平,在项目实施全过程担任实质性的研究与组织协调工作。
(三)项目负责人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个项目,有未验收项目的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十一条 市科创局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遴选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评审或论证。
软科学项目评价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项目选题是否符合当年申报指南、研究方案和进度安排是否合理可行、研究内容是否具有针对性、研究团队是否具有相应能力、研究成果是否具有适用性、创新性及价值性。
第十二条 根据专家评审或论证结果,经市科创局党组会会议审议后,择优确定拟立项项目。一般项目同一选题,原则上择优支持一项,鼓励多家单位联合申报。确因工作需要,经评审论证后,可选择2家单位开展平行研究。
第十三条 拟立项项目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向市科创局书面反映,并提供事实依据及联系方式,市科创局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立项资格。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 一般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6个月,智库项目实施周期按照约定的时间执行,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特殊情况报市科创局同意后可进行延期,延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第十五条 软科学项目完成后,按要求向市科创局提交验收申请。市科创局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项目延期、结题验收未通过或终止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成果应用
第十六条 软科学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除另有约定外,属市科创局和项目承担单位共有,在向有关单位呈送或者公开发表时,须报市科创局同意,并在显著位置标明“武汉市软科学项目资助”及项目编号。
第十七条 软科学项目成果中涉及保密事项、数据等信息的,项目承担单位要注明密级,并按规定做好相关保密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创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其他未尽事宜,遵照《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武科规〔2022〕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武汉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暂行)》(武科规〔2023〕5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