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成员哪些行为属于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
发布时间:
2024-12-09 16:47
来源:
政策法制与科技监督处
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成员下列行为属于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
(一)在项目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实施“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
(二)故意夸大研究基础、学术价值或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经济效益,隐瞒技术风险,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三)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财政科技资金;
(四)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编造科学技术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抄袭、剽窃人工智能生成材料,用于项目申请或作为项目验收成果;
(五)以学术不端问题论文或不相关成果申请项目,或以项目实施周期外或不相关成果作为项目验收成果;
(六)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项目任务书等约定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未落实重大事项报告要求、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申请项目验收等情形;
(七)违反科技计划项目财政资金使用管理规范,虚报、冒领、挪用、套取科技计划项目财政资金;
(八)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考核评估工作,对相关处理意见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不到位;
(九)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
(十)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十一)违反科技伦理规范;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