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申报单位、承担单位哪些行为属于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
发布时间:
2024-12-09 16:44
来源:
政策法制与科技监督处
项目申报单位、承担单位下列行为属于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
(一)在项目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组织“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
(二)管理失职,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项目任务书等约定的主要义务;
(四)隐瞒、迁就、包庇、纵容或参与本单位人员在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活动;
(五)未经批准,违规转包、分包科研任务;
(六)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转移、私分科技计划项目财政资金;
(七)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考核评估工作,对相关处理意见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
(八)不按规定上缴应收回的科技计划项目结余经费;
(九)未按规定进行科技伦理审查并监督执行;
(十)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
(十一)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