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一、技术合同登记主体
技术合同登记主体(以下简称“登记主体”)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二、设定依据
1.《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第三条 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2.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
第二条 技术合同认定是指根据《技术合同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从技术上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的专项管理工作。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是否属于技术合同及属于何种技术合同作出结论,并核定其技术交易额(技术性收入)。
3.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火字〔2022〕159号)
一、加强组织与实施
(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负责本行政区划内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和相关政策的落实工作,统筹本地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对本地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开展技术合同登记人员培训。
(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应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社会团体,负责对技术合同登记主体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审核与登记。具体工作职责包括:判断是否属于技术合同;技术合同分类;核定技术交易额等。
4. 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等工作制度的通知(鄂科技规〔2025〕7号)
第十四条 湖北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统一由登记主体通过湖北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办理,按要求填写合同信息,提交登记机构审核。未经湖北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录入的技术合同不予认定登记,不纳入统计数据。
第十五条 登记主体在湖北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中提交的合同应当真实完整、印章齐备、字迹清晰,合同信息须与书面合同文本保持一致。
三、申请条件及办理材料
1.登记主体应真实、准确、完整填报登记信息,对提交的书面合同书及附件、电子合同文本、技术交易额证明、知识产权证明等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统一由卖方(进口合同由买方)按照自愿原则在所属地域内选择登记机构进行一次性登记。
3.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为已生效并在有效期内合同,登记主体需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机构提交合同书、相关附件、证明材料等文本或电子文档。提交的技术合同文本原则上采用《技术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1);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技术合同的有关规定要求;采用口头形式订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4.技术合同分类: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使用规范名称,完整准确地表达合同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技术合同登记包括以下五种类型:
(1)技术开发合同
①委托开发合同
②合作开发合同
(2)技术转让合同
①专利权转让合同
②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③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④其他技术转让合同
(3)技术许可合同
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②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
③其他技术许可合同
(4)技术咨询合同
(5)技术服务合同
①一般技术服务合同
②技术中介合同
③技术培训合同
6.技术交易额:技术交易额是指从技术合同成交额中扣除为委托方或受让方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剩余金额,合理数量标的物的直接成本可计入技术交易额。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登记主体应当载明技术合同成交额和技术交易额。
7.申报材料包括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技术性收入明细表(附件2)和相关附件。附件主要包括:
(1)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与合同相关的技术协议或技术需求说明(如合同中缺少具体技术内容)、费用清单(如有代采购硬件设备、或交付的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超过2套、或含有备品备件等,且合同中未列明费用)。如招投标项目的招投标标书中含有上述内容的,可直接提供标书中的相关部分。
(2)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同:转让或许可的专利证书(专利申请书)、软件著作权证书、植物新品种权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其他权利人同意转让依据(如有多个权利人);提成合同提供提成费计算依据;技术入股合同提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完成股东变更的相关依据等。
(3)跨境合同:合同及附件为外文形式的,提供与原合同释义相同的中文副本及一致性承诺书。
(4)涉密合同:脱密合同和登记主体单位保密委员会出具的脱密证明。
四、办理流程
1.登记申请。登记主体通过法人账号或个人账号,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选择“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事项,点击“在线办理”进入“湖北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在线填报合同信息,并上传合同原件、《技术性收入明细表》和相关附件扫描件。全市共有技术合同登记站22家(见附件3),原则上登记主体按所属区域选择办理。
2.受理审核。技术合同登记站在线受理,按照相关规定审核。主要审核事项:填报信息与合同文本信息是否一致、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要求、合同分类是否正确、提交的有关材料是否齐全等,登记机构根据登记主体提交的材料无法确认合同类型、金额,或者登记信息有误的,会要求登记主体进行材料补正。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属于《技术合同认定规则》中不予登记情况的,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3.完成登记。登记站审核通过后,合同登记完成。登记主体可通过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跳转至“湖北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的“合同查询”栏目打印《技术合同信息表》。
登录平台:湖北政务服务网
网址:http://zwfw.hubei.gov.cn
登录账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五、已登记技术合同的变更、解除和撤销
1.已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经当事各方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内容的,应由登记主体向原登记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由原登记机构进行审核。符合变更条件的,登记机构按规定程序予以变更登记内容。
2.已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经当事各方协商一致解除的,应由登记主体向原登记机构申请撤销并出具相关证明。经登记机构审核确认后,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在“湖北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中予以撤销。
3.已变更或解除的技术合同涉及免税或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登记主体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异议处理
登记主体或有关部门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原登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最终确认。
附件:1.技术合同示范文本(电子版)
2.技术性收入明细表
3.武汉市技术合同登记站一览表

